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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旅游服务贴士:出门旅游维权要有理 [打印本页]

作者: 蓝冰晨晨    时间: 2010-7-28 16:43
标题: 旅游服务贴士:出门旅游维权要有理
一、选择经营业绩好、诚实守信、服务质量信誉好的旅行社。不能只看价格,有些旅行社价格看似不高,且不在合同上注明,等出发后,再追加自费项目的费用。

    二、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要认真细致,要使用工商和旅游管理部门共同推荐的合同范本,如用格式条款也可修改或附加,把自己想明确的内容列入进去。有些事项和条款必须明确:景点门票———是通票还是大门票,甚至游玩时间多长;住宿标准——有无热水、卫生间、有无暖气空调、有热水的时间;交通工具——什么型号的车、船、几等舱;餐食——是否包餐、什么标准、菜量。

    三、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出游时上一份游客个人意外保险。旅行社责任险并不包揽一切。旅游中出现游客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属于旅行社责任的,保险公司才会理赔。

    四、在出游团队中,游客应推荐监督员,义务监督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是否按标准提供服务,有无违规行为,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五、在假日期间出游,游客要注意饮食安全,讲究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六、当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时,或旅行社一方先行违约,旅游者应考虑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如何减少损失,要求旅行社按原计划执行,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索赔,而不是不顾客观条件中止合同,造成不好收拾的被动局面。

    七、游客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协助旅游管理部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如发现无证经营的“黑社”、“黑门市”、“黑导”或证照不全的“黑车”,应及时向旅游管理部门反映举报。

    八、旅游者如发现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或未达到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应保存收集有关证据,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如不成再向省、市旅游局相关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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