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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华人家庭陷"网络侵权门" 华媒深入剖析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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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浩海
时间:
2010-7-25 13:28
标题:
英华人家庭陷"网络侵权门" 华媒深入剖析吁警惕
2010年07月25日
据英国《英中时报》报道,家住英格兰东南部萨里郡(Surrey)的华人李先生(应受访者要求隐去真实姓名)一家最近有点烦。7月初,李先生家收到了一封律师信,信是写给李太太的,指其在网上违法“上传”和“下载”歌曲而“侵犯版权”,并要求其支付295镑的“赔偿费”。
律师信指,李太太家网络对应的IP地址,于2009年10月9日使用某网站(属于BitTorrent类网站和软件,基于“P2P”技术)“上传”歌曲“Evacuate the Dancefloor”供他人下载,“侵犯”了该歌曲所有者的“版权”。律师信称,ACS
AW律师行受这首歌的版权所有人Allan Eshuijs、Manuel Reuter 和Yann Peifer的授权,向李太太追究法律责任。
李先生向《英中时报》记者表示:“我和我太太都不太懂电脑,更不懂怎么去上网下载或上传歌曲,至于律师信上所说的那首歌,我和我太太甚至根本就没听说过。信上写的是我太太的名字,但却连我太太的性别都弄错。”
李先生向记者指出了律师信上的明显错误,记者看到,该律师信在其太太的姓名前,使用了“Mr”(先生)的称呼。
该律师信又指,根据其所掌握的“证据”,李太太的网络曾被用于“将该作品提供到P2P网络上”,违反了英国1988年颁布的《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中的第16条和第20条法规。同时,该网络曾被用于“将该作品复制到个人或公司电脑上以提供给P2P网络”违反了该法案的第16(1)(a)条款和第17条。
据了解,所谓“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即“点到点”技术,原理是让个人电脑与个人电脑之间直接通信,每台个人电脑同时扮演服务器与客户机的角色。因此,使用P2P的方式进行“文件分享”时,每一台电脑都既是“下载者”,也是“上传者”。目前流行的下载工具,大部分基于“P2P”原理,其中常见的有Bit Torrent(俗称“变态下载”)、emule(俗称“电驴”)以及结合了Http和P2P技术的Thunder(俗称“迅雷”)等。案例中涉及到的Bit Torrent类工具,是第三代P2P技术的代表,特点是实现了多点对多点的传输,利用用户在下载时没用上的上载带宽,在下载的同时也能进行上传,同一时间的下载者越多,上传者也越多。资源提供者叫做“种子”,“种子”数量越多,下载速度越快。
该律师信提到的两条指控中,第一条涉及到“上传”,第二条则是指“下载”后以备“上传”。根据P2P的原理,任何使用P2P软件的“下载”者,都同时是“上传”者,所以只要使用P2P软件下载“有版权保护”的作品,都可能至少同时违反以上两条。
律师信称:“我们客户掌握的证据表明,你必须为你本人或获得你授权的第三方曾进行的一项或多项侵权行为负责。” 但该律师信列出的唯一“证据”,只是“IP地址”。
该律师信最后表示,如果李太太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为“侵权”交纳295镑的赔偿费,并作出书面承诺今后不再出现“侵权行为”,这将会是“一次性了结”,不会将其告上法庭或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收到这封律师信后,李先生和李太太的第一感觉是“诈骗”。但后来他们咨询了公民咨询局(Citizen’s Advice Bureau),并通过各方打听得知,从技术上,这封律师信并不是“诈骗”,而是一封正规的“律师信”。
公民咨询局的咨询人员向李先生表示,此前他们也接到了多宗类似的咨询,有人甚至被要求交付多达700镑的赔偿费。咨询人员建议,如果李太太是清白的,应该写一封正式的书信回复,并否认指控。
举证软肋与悖论
在李太太收到的律师信中写道:“你不能简单回信否认,而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无辜的”,但根据英国法律,在这个阶段,“举证”是控方的责任而不是被控方的责任,控方必须搜集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罪,如果“证据不足”,是不能将被控方定罪的。所以,在“被证明有罪”之前,被控方都是清白的,并没有责任和义务来“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
《英中时报》记者经调查得知,李先生一家收到的这封“律师信”,其实是此前已经发起多年的“反侵犯版权运动”的一部分。该运动最早由英国律师行Davenport Lyons于2007年发起,2009年初另一家英国律师行ACS
AW开始参与进来,并将打击网络侵权作为其主要的法律业务。
在最初阶段,律师行根据英国《Norwich Pharamacal Order》法令(注:该法令规定,如果第三方不仅仅是证人,而且还无意中混入他人的加害活动并发挥一定的作用,该第三方虽然不承担责任,但有义务提供全面的信息以披露加害者的身份),通过法庭强行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提供该律师行“怀疑”有侵权行为的用户的姓名和地址。在获得该用户的姓名和地址后,律师行采取的第二步行动是写信给个人,并称他们如果不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费,将被采取法律行动。
由于“举证”的困境和判定系统的不足,Davenport Lyons律师行曾多次被指“冤枉好人”。2008年12月,BBC Watchdog节目曝光了Davenport Lyons寄律师信“威胁”无辜人士的事件,该律师行指控一位两个孩子的母亲违法下载了名为“Two Worlds”的电脑游戏,该母亲称在这个“违法下载”行为发生的时间段,她正在照顾一个朋友的孩子,不可能去下载。Watchdog节目将她的电脑送给电脑专家鉴定,证实该游戏从未出现在她的电脑上。
2008年12月,一家颇有影响的英国消费者组织“Which?”正式向律师监管局(Solicitors Regulatory Authority)投诉该律师行“恐吓”民众,此后该律师行逐渐淡出此领域,该运动也沉寂了一段时间。直到2009年初,另一家名为ACS
AW的律师行开始接手此运动,很多此前曾收到过Davenport Lyons的律师信的个人,也再次收到了ACS
AW律师行的律师信,手法也如出一辙。
2009年11月,律师监管局证实正在对ACS
AW律师行进行调查,此外,英国律师公会(The Law Society)和消费者行动组(Consumer Action Group)也证实收到了有关该律师行的投诉。ACS
AW律师行用以调查“IP地址”的Logistep技术,目前也是消费者组织“Which?”的调查对象。
另据记者了解,ACS
AW律师行于2010年1月发出了10,000封律师信,但其中有150名收信人联系消费者组织“Which?”,称自己被“冤枉”。此外,英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Talk Talk的一项调查也显示,Wi fi无线网络的安全性存在问题,很容易被盗用或被黑客侵入,从而导致部分无辜民众为第三方的违法侵权行为负责,仅凭一个“IP地址”就指控“侵犯版权”证据并不充分。
终极目标与运作规则存“冲突”——“打击侵权”运动屡遭质疑
不少收到类似律师信的民众指责此运动的真正动机并非“打击盗版”和保护“知识产权”,有以此“敛财”的嫌疑。批评者表示,“保护知识产权”运动,应该主要从源头上来“防止盗版”和“防止侵权”,而不应该是“欲擒故纵”,让没有鉴别力的个人用户,有大量“违法下载”的机会,并在他们发生了“侵权”行为之后,再来索赔。如果主要的重点是在后者身上,就很难不让人怀疑这个运动的真正动机。
据悉,由于该运动是按照一种以“打”养“打”的方式在运作,即被控的用户交纳的“赔偿费”是该运动的重要资金来源。这意味着,如果无人“侵权”,就没有人交纳“赔偿费”,该运动也就失去了“资金支持”和“经济基础”,以该运动为主要业务的律师行也就失去了主要的收入来源。这个运动的基本“运作规则”,使其推动者难免有“瓜田李下”的嫌疑,因为其宣称的“打击侵权”的最终目标和其本身的经济利益存在着根本的“冲突”。
据记者了解,收到Davenport Lyons律师信的收信人,40%至60%会被“吓到”,而很快付钱。但事实证明,另外那些不轻易交钱的人,在和该律师行进行了一段“邮件持久战”之后,却几乎都最终未被起诉和追究责任。ACS
AW律师行的官方网站称,80%收到其律师信的人都交纳了赔偿款,但另有消息指,事实上最后只有10-40%的人最终付了钱。
有用户指,“越是轻易认罚”、“认罪态度好”的人,越容易在将来成为“该运动”的“目标”,因为律师行只花费了较低的成本和较少的时间精力,就获得了回报。而“越是不轻易认罚”的用户,则越不可能被追究责任,因为律师行要花费较大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起诉他们,而最终能否获胜、取得回报还是个未知数,律师行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当然不会首先选择去啃“硬骨头”。也就是说,该运动的运作原理,极有可能催生一种变相的“欺软怕硬”状况。
各国法律界定差别大 华人易踩“雷区”
由于中国大陆地区对P2P下载工具的监管机制相对起步较晚,很多中国学生或华人来英国前,早就习惯了使用这一类工具下载电影、音乐或书籍,或使用类似的工具在线观看电影,这就让华人容易在英国踩到法律的“雷区”。
在英国,使用“P2P”软件和网站进行文件分享的方式本身,也没有被明确界定为“违法”,但由于这种方式是个人电脑和个人电脑之间的自由“文件分享”,所以极有可能让使用者“个人”下载或上传到“受版权保护”内容,而构成“侵犯版权”的违法行为,并被追究法律责任。所以,一些网络平台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一旦发现用户使用P2P的方式进行下载,为了自己免责,会发出警告或提醒。
曾在英国拉夫堡大学读书的华人林先生在接受《英中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此前在学校图书馆使用校园网上网时,曾使用BT下载电影,此后很快收到学校的警告信,并被告知使用校园网络资源,应主要用于“学习和学术研究用途”,提醒其不要再使用P2P工具下载电影,并警告其行为可能会“违法法律”。收到警告信的林先生表示,在此之前,他从不知道在英国使用BT等P2P工具下载资源可能会“违法”。
2008年7月,英国六大主要网络服务供应商与娱乐行业达成协议,凡是非法下载电影和音乐的用户,都有可能面临惩罚,首次发现违规将发“警告信”,第二次“暂时断网”,第三次将被断网一年。但由于此协议对商家商业利益冲击较大,并未完全得到执行。
很多华人向《英中时报》记者表示,自己经常使用P2P的工具下载或发布“受版权保护”的内容,从来没有被控告或被追究法律责任。
但事实上,这些行为并非没有违法。他们暂时未被追究责任,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暂时“没有原告”,即版权所有者没有发现或没有采取行动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相信随着更多的版权所有者和律师行参与到“反侵权运动”中来,“违法下载”将会面临更多的风险。
因此,《英中时报》在此特别提醒华人:通过互联网上传或下载资源时要格外谨慎小心,一方面要培养尊重他人“知识版权”的意识,同时也要了解英国的相关法律,不要从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活动;家里安装了无线网络的华人,则要记得加密和保护自己的无线网络,加强对自己电脑和网络的监管,以免他人盗用网络或擅自使用自己的电脑上网;没有任何“侵权”行为而收到了律师信的华人,则不要为了省事而交钱了事或完全不予理睬。建议遇到类似情况的华人,保持冷静,咨询Citizen’s Advice Bureau等慈善援助机构或专业的知识版权律师后,作出恰当回应。(张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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