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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报告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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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汉现
时间:
2010-7-16 08:56
标题:
中央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报告家庭财产
中央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报告家庭财产
(2010-07-12 09:19:34)
标签:包喜清关注民生 来源:人民网杂谈 分类:维权在线
中央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报告家庭财产
[导读]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
对比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此次新规定,在申报内容上首次提及干部应申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以及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
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干部必须申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以及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昨日,中办、国办共同下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
辞职时应报告有关事项
《规定》称,此次申报的领导干部对象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也适用《规定》。
即将辞去公职的干部,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每年上报一次个人事项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的须申报事项的情况。
此外,《规定》首次提出,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可以查阅申报资料。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职或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对申报的收入、房产、经济投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焦点1 投资及房产首入申报范围
《规定》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房产包括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投资包括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解读】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认为,目前官员受贿除了现金外,房产、股票及股权等经济投资受贿已经很普遍。新规首次将房产和经济投资列入申报范围,可以从源头上威慑腐败官员的受贿心理,对原有规定的漏洞有效补充。
他认为,此次申报范围更加广泛,已接近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我国反腐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
焦点2 申报内容或成选拔重要依据
《规定》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解读】
任建明认为,我国从1995年起开始实施官员收入申报制度,但是,申报在干部考核中的重要性并未体现。新规规定在干部选拔中可以查阅申报内容,释放出申报很可能成为干部选拔的一个重要依据这个信号,增加了申报的权重,表明我国干部任用制度更加全面科学。
同时,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可以查阅申报内容,这意味着申报内容将成为办案过程中的重要证据,对腐败官员有很强的震慑作用。
焦点3 不如实申报最严重可免职
《规定》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
【解读】
任建明告诉记者,1995年的规定对于不如实申报者的处理条款是很模糊的,只提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2006的条款最严厉的只是“通报批评”。
新规的处理尺度要更严厉,最严重要对官员进行免职处理,这说明了在我国反腐体系中,领导干部申报环节正在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化,重心从打击腐败正在逐渐转向防止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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