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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旅游局:端午节警惕走样旅游 游客怎样说不 [打印本页]

作者: 陈亮911    时间: 2010-6-12 23:23
标题: 旅游局:端午节警惕走样旅游 游客怎样说不
  端午节小长假将至,针对日前发生的走样旅游服务导致的事故,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向广大游客提出如下警示:

  第一,参加旅游活动,要与旅行社签订尽量详细的旅游合同,除对旅游行程等进行约定外,对购物活动安排也要明确约定,要明确购物次数、地点、主要商品和每次购物的最长时间,并标明旅游者有是否购物的自由选择权。

  第二,参加赴港旅游,对旅行社及导游人员安排的购物活动须谨慎对待,如发生被旅行社或导游强迫购物、限制离店和因拒绝参加购物活动旅行社或导游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等情形,应向香港旅游当局举报,要求予以制止,也可在结束旅游活动后,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时,应当将旅游产品的品质、旅游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综合考虑,不要单纯追求“廉价”,避免落入低价旅游陷阱。

  第四,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是旅游企业的责任,要以高品质的旅游产品和优质的服务赢得市场,摒弃低价竞争的短期行为,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五,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监管,严肃查处旅行社低于成本的违规经营行为,认真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走样旅游有何花招

  1 “喜得贵子”,隐藏购物陷阱

  【案例】张大爷和老伴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夕阳红”旅行团,团队在广东珠海游玩时,导游带领游客进入一家珠宝店,店内导购声称老板喜得贵子,今天商店不营业,买东西不叫买,叫给老板送红包,并送给大家一些小礼品,同时还请大家给老板的孩子写祝福语。张大爷的老伴写了几句。

  不久,老板出来声称张大爷老伴写得好,将老两口引入里屋,老板介绍自己是华侨巨商之子,由于多年无子来中国后一直行善,今年老天保佑让他生了个儿子,今天遇到张大爷夫妇这样善良的人,心里很高兴,表示一定要和他们交个朋友。随后老板拿出一对劳力士手表要送给他们,并介绍每块表价值28万元。

  老两口见礼物贵重推辞不要,老板说那就象征性地收8000元钱吧。老两口满心欢喜买下,没有要任何发票或收据。后经鉴定,该表为假劳力士表,价值不足百元。

  【点评】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人提醒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要求在合同中载明由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及导游在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

  这位负责人说,旅游者应警惕不法分子利用所谓“攀老乡”、“喜得子”、“过满月”等伎俩向旅游者兜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购物陷阱。

  旅游者在购物时,应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并保存好购物小票,发票上要加盖商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并标明购买商品名称、数量、单价,旅游者收到发票后要仔细核实清楚。如商家拒绝开具发票或拖延开具发票,旅游者须谨慎。

  2 肆意加钱,动辄胁迫游客

  【案例】某市100余名居民参加了当地旅行社组织的“7天单飞海滨游”。游客代表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多次口头申明旅行社一方不得强迫游客参加另行付费游览项目,旅行社工作人员也表示同意,游客们满以为这将是一趟让人心情舒畅的热带风情之旅,但事实情况却与他们的期望大相径庭。

  行程第一天,地接导游就要求游客每人再交300元的费用,观看“某表演”,面对这样的“插曲”,大多数游客表示不愿意参加,拒绝再付300元。导游于是让司机将大巴停下不走了,并对游客说“你们不交钱,我就无钱安排晚饭,宾馆房间的钥匙也拿不到”。最后经过反复争执,在与导游谈妥了人均100多元的价格后,20多名游客无奈观看了“某表演”。显然,这样的“业绩”让导游很不高兴。

  在随后的行程中,导游要么不给游客发房卡,让几十个人没有地方住;要么与旅游大巴的司机一起“消失”,将游客丢弃在海滩;到了返程日,导游更要求每位游客再出100元钱,否则就不发给游客返程的火车票。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上述问题虽得到了解决,但却给游客心里留下了“伤痛”。

  【点评】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人表示,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要对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做出明确约定,合同中应明确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名称和价格,并标明旅游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对旅行社单方面提出的所谓“临时安排”、“由地接社或导游相机处理”等含混用语,旅游者须谨慎。

  如果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因旅游者拒绝参加需要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而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旅游者可以向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立即制止导游的行为,也可在结束旅游活动后,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要求赔偿。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旅行社、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应当依有关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条例明确规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与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一同对旅游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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