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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意见》:学生抄袭,导师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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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汉现
时间:
2010-2-26 19:23
标题:
中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意见》:学生抄袭,导师有责
中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意见》:学生抄袭,导师有责
2010-2-26 12:11:15
中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意见》:学生抄袭,导师有责
学生抄袭,导师有责。在中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月24日公布的《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中,明确了对指导教师不作为的惩处。
《意见》提出,学位授予单位要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
《意见》明确,对于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的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同时,处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等行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主任余津宜25日表示,该校此前修订的《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条例》,专门增加了对导师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指导的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导师停招1至3年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学术处分;一旦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不得以不知情而免责。
据悉,华中科大去年3月已开始启用“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
附:
中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自1981年我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学习风气,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了我国学位授予的质量,为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学术不端行为,损害了我国学位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对树立良好学风,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自觉维护我国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在整个培养过程中,都要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培养学位申请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教师的师德教育,督促指导教师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
三、学位授予单位要不断深化学术评价制度改革,改进学术评价方法,完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有利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惩治舞弊作伪行为,促进学术自律。
五、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授予单位对以下的舞弊作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二)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构。学位授予单位在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舞弊作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二)对于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应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系统报军队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学位授予单位调查和处理舞弊作伪行为,要规范程序,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正确把握政策界限;要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复议程序,接受被调查者的复议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复议决定;要维护被调查者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澄清。
八、学位授予单位是国家授权从事学位工作的法人单位,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负有直接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依据本《意见》精神,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九、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应对本区域或本系统学位授予单位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助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做好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
中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作者:
顾汉现
时间:
2010-2-27 19:38
标题:
中国的论文买卖市场兴盛
中国的论文买卖市场兴盛
来源:科学与发展网络
日期: 2010-02-24
一位研究人员发现,研究人员和教师渴望在中国“不发表论文就消失”的体系中成功,使得该国的论文交易增长了五倍。
2009年,中国的研究人员为发表论文——由他人捉刀的材料或非法学术刊物——支付了10亿元人民币(约合1.46亿美元),比2007年增加了五倍。
该消息来自于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副教授沈阳,他在今年一月向媒体披露了论文交易情况。
沈阳将中国的论文发表过程称为“一个庞大而完整的产业链”。
他提出了中国论文发表中存在的五个可疑之处:收取高昂的版面费取代同行评议制度,作者们要为在期刊上发表论文支付成百上千元;创办非法期刊;论文代写;代发论文,即作者付钱给中介机构,委托他们将自己的文章发表在期刊上;非法论文荣誉。
沈阳认为,这种交易之所以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国的大学和研究机构将发表论文作为衡量表现、晋升以及毕业的指标。例如,很多院所规定,如果在毕业之前不发表论文,博士生就不能获得学位。
因此,这促成了研究人员和学者——特别是在较弱的大学或学术机构——剽窃或购买文章。
根据沈阳的数据,中国有近9500份学术刊物,每年能发表大约250万篇文章。但中国却有3000万教授、教师、学生、技术员和研究者需要发表论文。
沈阳说,这种短缺催生了许多非法期刊,这种期刊通常比正规的期刊要大,却用较小的字体包含尽可能多的文章。
在中国一直与学术造假斗争的批评家方舟子告诉本网站,中国目前的学术体系使研究人员的欺诈成为一门有利可图的生意。
方解释说,地方政府增加了对研究机构的投资,因此,对于有经济动机的研究者来说更加有利可图。加上发表论文的压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惩罚体系,催生了论文欺诈行为。
他还认为,中国的学术监督机构对欺诈行为视而不见。
沈阳呼吁给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减轻发表论文的负担。他还建议建立网上发表机制,这样“既可大幅度降低学者发表费用和各单位的论文库购买费用,还便于大范围专家学者评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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