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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日本法务省民法修正案提出"可选择夫妇别姓方案" [打印本页]

作者: 刘恒宝    时间: 2010-2-21 10:26
标题: 日本法务省民法修正案提出"可选择夫妇别姓方案"
2010年02月21日
      据日本共同社报道,日本法务省19日在该省的政策会议上提出了民法修正案概要,提出婚后夫妇可选择同姓或者别姓的“可选择夫妇别姓制度”。另外,废除私生子只能拥有直系子的二分之一继承权这一现行规定,实行两者平等等内容也被加入修正案。

  该概要与法制审议会(法相的咨询机关)1996年提出的报告内容一致。自民党执政时期曾遭到强烈反对。民主党获得政权后,法务省正商讨提交本届国会。法相千叶景子正在准备该修正案,并力争3月份在内阁会议上获得通过。不过联合执政的国民新党代表、金融和邮政改革担当相龟井静香对此表示“反对”,政府内部的协调势必步履艰难。

  据概要所述,夫妇结婚时候可以选择同姓或者别姓。选择别姓时,孩子统一跟随父母的一方姓氏。夫妇一旦决定同姓或者别性后就不能改变。修正案实施之前结婚的夫妇可以在实施第一年改为别姓,但是孩子还是保持同姓。

  除了可选择夫妇别姓、取消私生子的继承差别之外,修正案还追加了以下内容:(1)女性的再婚禁止时间从现在的离婚后6个月缩短至100天;(2)女性结婚年龄从现行的“16岁以上”提高到“18岁以上”。此外,判决离婚案时的认可原因里追加了“违背婚姻的宗旨,连续5年以上分居”。

  1996年日本由自民党执政时,由于“将破坏家人间的纽带”等意见层出不穷,遭到强烈反对,修正案最终中途夭折,没能提交国会审议。

  另一方面,民主党自1997年起不停地在国会上提出民法修正案,但一直遭到否决。去年7月发表的2009年政策集中也提到了该问题,不过并没有将其加入众院选举竞选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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