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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分手费不是女人专利 请郎容易送郎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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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恒宝
时间:
2009-12-3 10:53
标题:
索要分手费不是女人专利 请郎容易送郎难?
2009年12月3日 来源:重庆晚报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在恋爱期间就同居,在金钱上不分你我。而一旦关系拉爆,双方往往就算起恋爱经济账。青春损失费、爱情补偿费、情感安抚费……当男方提出分手时,不少女性会索要各种名目的分手费。但如果你以为这是女性的“专利”,那你就落伍了。现在两性分手时,索要分手费的不仅有女性,还有男性。有的男性不仅要钱,还打算索要女性的房产,让才从情感漩涡中挣脱出来的女性伤钱又伤心。
案例
一见钟情引“狼”入室
“我真是瞎了眼,看错了他,但这钱又不得不给。”昨日,渝中区袁家岗社区,一位35岁的女子对着社区综治委员彭红,一把鼻涕一把泪地哭诉。女子名叫周芳,是一位离异单身女性,她口中所称的“他”名叫王非任,是一个月前在舞厅认识的。
“刚认识他时,他表现得文质彬彬,没想到现在竟然这么无赖。”周芳说,那晚在舞厅,王非任主动邀她跳舞,跳完后又聊天,无话不谈。看着王非任心疼自己的眼神,周芳将自己在婚姻家庭中遇到的困难一股脑地向他倾诉,“他像是值得依靠的人,所有的委屈在倾诉后都得到化解。”周芳和王非任相处一周即陷入爱河,周芳将他带进家一起居住,同住的还有自己7岁的女儿。
可一起居住后,周芳发现王非任不像以前那样善解人意了,和他说上两句他就要发脾气,晚上总是去舞厅,很晚才回来。这些让周芳对王非任的感情急速降温。让周芳对王非任彻底死心的是女儿的一句话——“妈妈,刚才我尿尿的时候,叔叔打开厕所门冲我笑。”那是11月29日上午,周芳正好出门买菜。
周芳当即提出分手,但王非任怎么也不同意。“周芳反映到社区来,我们上门调解,王非任竟提出索要3000元的分手费。”彭红说。
要拜拜房产得分一份
男方索要分手费不是彭红在调解工作中第一次遇到,“还有想索要女方房产作为分手补偿的。”彭红说。
据介绍,一年前,37岁的社区离异居民周敏在网上认识一男子,两人聊得火热,见面后感情越发浓烈,一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周敏正在装修自己新买的房子,装修好后两人甜蜜入住。住在一起后,周敏无法忍受该男子不工作,成天在家上网打游戏,有时还在网上“泡妹妹”。半年后,周敏提出分手,男子马上表示新房有他的份,周敏不给他就不搬。
“后来在社区调解下,周敏给了5000元分手费。”彭红说。
吃了的全部要吐出来
沙坪坝区一心村社区综治委员李雪梅也遇到过男性索要分手费的事情。
“碰到这事的是一名大龄剩女。”李雪梅说,29岁的小欣通过朋友认识了郭刚,交往3个月两人就谈婚论嫁。哪知郭刚和前女友纠缠不清,小欣受不了提出分手,郭刚马上就和小欣算账,要求小欣把以前他请她吃饭、看电影及其他消费的钱都还回来。郭刚说花了6000元,不给就不分手。“最后降到2000元,小欣给了钱才了事。”李雪梅说。
支招
女性如何避免被咬
记者昨日从重庆婚姻家庭咨询协会获悉,去年该协会接到100起分手咨询及协调案例,其中有16位男性向女方索要金额不等的分手费。
“男性索要分手费的现象越来越多。”重庆师范大学心理学副教授、婚姻情感类咨询专家周小燕说,对于离异单身女性及大龄待嫁女来说,她们没有过多精力精挑细选,又十分渴求快速得到爱情。因此,她们比较容易引“狼”入室。又因为男方索要的金额往往不大,女方不想把关系搞僵或怕男方狗急跳墙,通常都会答应男方的无理要求。
那么,女性到底该如何避免被“狼”咬呢?重师心理学副教授周小燕、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何桐雨、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济华,为女性们一一算清恋爱经济账。
索要金额巨大 告他敲诈勒索
周小燕说,女性遇到心仪男友时,尽量不要把男方带回家。如两人确实要同居,可选择在外租房,分手后也容易摆脱对方。如确实想与男友在家同居,也尽量不要有金钱上的牵扯,以免分手时难以说清。
孙济华说,如果房产是女方的,女方有权将男方从自己家里赶出去。分手时,任何一方以不分手为由讨要分手费,即触犯治安处罚法;如情节严重,索要金额巨大,即构成敲诈勒索罪。
不与婚姻挂钩 自愿给不返还
何桐雨说,恋爱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幸福贬值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都属于道德范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果这些费用附有与婚姻、同居关系条件要求给付,就违背了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相关约定当属无效。
但法律对此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如果没有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并已自愿给付了这些费用,就不应返还。同时,如果一方自愿就此给付并向对方出具债务凭证的,未与结婚等关系挂钩并作为款项给付条件的,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相应的债权债务应当受法律保护。
依习俗赠彩礼 可以要求退回
何桐雨说,恋爱期间一方自愿给付对方财物的,如衣服、首饰等,一般按赠与处理,受赠方有权获得相关赠与的财物,一般不用返还。但是,如果是依据习俗而赠送对方的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
此外,恋爱期间因同居生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一般可按照共有债权或共有债务进行处理。在处理同居共同财产时,一般要考虑对财产贡献的大小等因素,公平分割财产。
链接
男方后悔给分手费
起诉对方不当得利
“保证收到2万元后断绝一切来往关系……”这是南岸区李俊和梁小琴这对恋人关系拉爆后,梁小琴出具的“收据”。双方后来为此对簿公堂。
昨天,南岸区法院民一庭主审法官何晓峰透露,这对恋人中的男方给了女方分手费后后悔了,起诉女方不当得利要求返还。通过调解,男方最终撤诉。
男方反悔:
分手费是不当得利
何晓峰说,这对恋人为分手费问题“扯了好久的皮”,去年底李俊就起诉到法院,说他给的分手费是女方不当得利,不受法律保护,应该还给他。他还把收据、分手协议交给法庭作为证据。
李俊称,他在1998年认识梁小琴,交往一年后觉得不适合自己,遂提出分手。但梁小琴还是经常来找他,到他单位去“一哭二闹三上吊”,影响他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为此,双方单位还多次出面调解。
李俊说,迫于无奈,才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于2007年4月27日签了一份协议,给梁小琴2.5万元分手费。而梁小琴当时也承诺,从签字之日起不再与李俊往来。
李俊说,给了分手费后,觉得钱给得太冤,就找到梁小琴要求退还,梁小琴退了1.5万元。但2008年12月,梁小琴又来找他“扯皮”,他又被迫签下一份新的协议,给了对方1.5万元。同月17日,他拿起这份协议来到南岸区法院起诉,要求梁小琴返还分手费,理由是分手费属不当得利,不受法律保护。
女方反驳:
恋爱经济账要结算
何晓峰说,双方在法庭上对这笔费用的性质产生争议。
梁小琴的代理律师称,双方因曾经的恋爱关系,建立起不少债权债务关系,并互有借款。当他们分手时,就决定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做一个结算。因此,这笔费用并不是男方所说的分手费,而是对恋爱经济账的结算。即便是分手费,也不应当返还,因为这是自然之债,已经支付过的就不应返还。
但李俊的代理律师称,法律上并没有自然之债的规定,这个说法不成立。
梁小琴的代理律师对此表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这是法学理论上的内容,既然是理论上存在的东西,就应当实际存在。
结果意外:
男方提出撤诉获准
何晓峰说,开庭后,双方代理律师都提出,希望法庭暂缓判决,给他们6个月的时间,让双方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解决此事。直到今年11月6日,男方提出撤诉,经法院审查后获准。
何晓峰说,本案虽然撤诉,但从证据来看,应当采信双方在2008年12月签订的协议。因为协议约定很明确,也没有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字眼。同时,李俊的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协议是在胁迫情况下所签,所以应当履行。
(稿件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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