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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在日华人能否申请“生活保护” [打印本页]

作者: 刘恒宝    时间: 2009-10-31 14:34
标题: 在日华人能否申请“生活保护”
2009年10月31日
         问:我持有在日本的“永住资格”,现在没有工作,我可以像日本人一样申请生活保护吗?

  答:对于在日中国人是否可以申请生活保护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理解什么是“ 生活保护制度”,其次,需要了解外国人适用申请“生活保护”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日本“生活保护制度”第一条的规定,对于所有生活困穷的国民,国家有义务根据各人的困穷程度,提供必要的、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扶助。具体的扶助内容有:生活扶助、教育扶助、住宅扶助、医疗扶助、出产扶助、生产扶助、葬祭扶助。

  其中除了医疗扶助采取实物支付方式以外(即免费提供医疗服务),其他扶助项目原则上采用向本人直接支付金钱的方式。根据各地的生活标准和被保护人的自身情况,地方行政机构提供不等的金额。关东地区提供的生活保护费金额较高,为每月10~13万日元较为常见,上下浮动金额为4~5万日元。


  如果纯粹地适用“生活保护法”,外国人非日本国国民,理应被排除在申请范围以外。但是在1954年,日本厚生省向下传达通知,如果外国人在日本已经完成登录手续,届时该外国人又不能获得来自其母国或驻日领事馆等提供的生活保护,经该外国人请,日本地方行政政府可以提供生活保护。

  根据该项通知,绝大多数在日外国人也有了申请这一福利的机会。该项改革持续了36年,到了1990年,日本厚生省口头向下传达指示,将可申请生活保护的外国人范围缩减

  为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和永住者的配偶。这项改革使得大部分在日外国人又被排除到申请范围以外。具体到本文中的提问人,因为有定住者在留资格,根据日本厚生省的现行有关规定,可以申请生活保护。(摘自日本中文导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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