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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孕检异常生出脑畸儿 女子怪医院失职索赔50万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09-9-19 20:07
标题: 孕检异常生出脑畸儿 女子怪医院失职索赔50万
孕检异常生出脑畸儿 女子怪医院失职索赔50万


2009年09月19日10:08  来源:《扬子晚报》


  多次孕检均显示胎儿脑部发育可能存在异常,由于医院没有明确建议终止妊娠,孕妇抱着侥幸心理生下了孩子。结果却是残酷的:孩子一出生就被诊断为大脑发育畸形,并且终生不能治愈。产妇指责医院没有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导致她做出错误的选择,为此她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50万元。由于医学上规定,在孕检不能作出明确诊断的情况下,医方不能提出终止妊娠的建议,法院最终认定医院未失职。此案提醒准爸妈们,孕检具有局限性,在孕检存在异常但不能确诊的情况下,医院的态度一般倾向于保守,这时,您除了要充分听取医生意见,还得学会自己拿主张。

  孕检异常但无法确诊

  28岁的陈文(化名)怀孕后,在南京某医院建立了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期到该院进行检查。2007年4月30日,怀孕7个月的陈文到该院进行例行检查,超声显示,胎儿颅内异常回声,医生怀疑胎儿胼胝体(大脑中的神经纤维束,主要功能为联系两侧大脑半球)发育不全,第四脑室囊肿,建议进行复检。5月16日,陈文再次来到这家医院接受超声检查,检查结果仍显示异常,但无法确认胎儿究竟是不是大脑发育畸形,医生建议再做一下核磁共振检查和脐血染色体检查,以便确诊。5月21日,陈文到另一家医院做了核磁共振检查,医院仍不能确诊。5月22日,陈文又做了染色体检查。然而21天后,染色体检查结果还没出来,她就生产了。

  生下大脑畸形儿索赔50万

  孩子一出生,就被诊断为大脑发育畸形,这让陈文一家不能接受。陈文带着孩子到处检查,各个医院的结论都是大脑发育畸形,并且无法治愈。陈文在伤心之余,将医院告上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她认为,多次孕检均显示胎儿中枢神经系统的发育存在明显问题,医院完全有义务、责任和充足的时间向她说明一切,并建议她终止妊娠,避免悲剧的发生。但是,医院并没有这么做。陈文认为,医院放任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存在明显的失职和过错,给她一家带来了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她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她共向医院索赔50万元,包括医疗费、陪护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三次鉴定排除医疗事故

  被告医院认为,陈文儿子出现大脑发育畸形,与医院无关,不属于医疗事故。根据该院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鉴定。该会认为,医院在孕检中,已经提示胎儿脑部有异常的可能,并建议孕妇进行进一步检查。但核磁共振检查未能显示明确结构异常,再加上影像检查有局限性,不能达到100%的准确性,所以医院不能确诊。随后,医院又建议孕妇做脐血染色体检查,但检查结果还没出来,孕妇就分娩了。该会认为医院没有过失行为。

  陈文不认可这一鉴定结果,根据她的申请,法院又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再次进行鉴定。江苏省医学会认为,医院发现孕检异常后,只建议做进一步调查,没有向孕妇家属充分交代胎儿脑部异常情况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使孕妇丧失了知情权,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医院对这一鉴定结果不服,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后者认为,此案的争论点在于,医院是否侵犯当事人知情权,而不是侵犯生命健康权,不适宜做医疗事故鉴定,因此没有受理鉴定请求。

  根据以上鉴定结论,并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法院最终认定,陈文的孩子脑部畸形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院该不该建议不生?

  医院有没有侵犯陈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做出终止妊娠的建议:(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根据上述规定,医师对产妇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必须建立在产前诊断明确的前提下。法院认为,原告陈文产前经多次检查,均不能确诊胎儿脑部发育畸形,因此医院没有建议她终止妊娠并无过错。

  虽然不能确诊胎儿脑部发育畸形,但毕竟存在这样的风险,法院认为,医院有义务将风险告知孕妇,以便孕妇权衡利弊,做出选择。那么被告医院有没有做到这一点呢?

  该院代理人介绍,2007年4月30日B超第一次显示胎儿脑部可能异常后,医生建议陈文复检,并到优生优育门诊科优生遗传咨询,优生优育门诊科的医生向陈文介绍了孕检的风险性和局限性。5月22日,在医生的建议下,陈文再次来到优生优育门诊科进行优生遗传咨询。该代理人称,优生遗传咨询肯定包括脑部发育异常的原因、后果、能否治愈等相关问题。

  但原告却说,医院没有充分说明胎儿脑部异常情况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病历上也没有书面记录。

  医院服务不完善赔5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并无过错,也基本履行了告知义务,没有侵犯陈文的知情权,陈文应当自行判断风险,自行做出决定,自行承担后果。但被告作为三级甲等医院,服务质量理应高于一般医院,在孕检存在风险但不能确诊的情况下,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对陈文进行告知,并加深陈文对此的认识。但该院的服务质量不高,在病历的书写上、告知的方式上均有不完善之处,没能引起陈文的足够重视,增加了陈文不能及时作出判断的可能性,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因此,医院应酌情赔偿陈文精神抚慰金,以弥补其精神痛苦。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只判处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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